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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說收到小規模營業人開立的收據沒有貼印花,因依印花稅法第五條規定,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所以造成民眾心生納悶,由於印花稅法於75年1月17日修正課徵範圍,為了避免重覆課稅,將營業發票課徵印花稅之規定予以刪除,故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銀錢收據中具營業發票性質者均不宜列入課徵印花稅範圍。
稅處進一步說明,一般常見免貼用印花稅票的收據,除具營業發票性質者,尚有公益慈善團體領受捐贈時所開立的收據、薪給工資收據、養老金收據…等皆免貼用印花稅票。而補習班開立的收據、個人收受租金所開立的收據、公益彩券中獎金額在250元以上之領獎收據…等則須繳納印花稅。
另外,民眾去一般醫院診所繳納的掛號費、住院費等收據也是應貼花的,說到這一定有人問:「奇怪?掛號費的收據都沒有貼印花啊!」,這也是常詢問的問題,因為銀錢收據稅率為千分之四,一般診所或小規模醫院掛號費為新台幣50元至200元間不等,掛號費乘上千分之四稅率後不到1元,依印花稅法第九條規定,不足1元之部分免繳,所以免貼花。由於書立之憑證多樣,如民眾仍有疑問,可電話詢問當地所在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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