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有效防杜逃漏印花稅,健全稅制,6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為印花稅檢查期間。本年度印花稅查核對象包括機械設備製造業、營造業、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廣告業、補習班、醫院診所、會計師及代理記帳業者等類行業及廠商。
稅處說明:印花稅輕稅重罰,業者務必在稅處查核前,儘快就最近5年各項應稅憑證及合約如:銀錢收據、承攬契據、不動產移轉合約等,自行檢查貼用印花稅票情形,或向該處申請自動補繳稅款。該處提醒,如經查獲應貼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或撕下重貼已經用過的印花稅票、使用偽造的印花稅票等情事,除須補貼(繳)印花稅外,還要被處以應納稅額5至30倍不等罰鍰。
稅處並建議納稅人,如平時開立之應稅憑證數量較多, 可向該處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免逐筆貼花;又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便實貼印花稅票者,可直接持憑證至該處開立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上開2種繳納方式亦可利用地方稅網路作業系統辦理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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