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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將自家房地登記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處所,是否還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部分仍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原供自住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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