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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都市計畫而被劃為公共設施之用地,在未徵收或收購之保留期間,其使用已被限制,因此土地稅法訂有特別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申請按2‰課徵地價稅,其餘按6‰計徵;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可免徵地價稅。
稅處進一步表示,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指依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公園、港埠、綠地、學校及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徵收取得者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稅處提醒民眾,經都市計畫編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稅捐處將依有關機關通報資料查核認定課徵。請檢視地價稅繳款書中之課稅土地清單,如有上述應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或應按特別稅率計徵之土地核課有疑問,可向土地所在稅捐處電話洽詢或於地價稅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核課情形若有錯誤可依規定申辦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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