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地價稅 (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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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113)年重新規定地價後高雄市113年之累進起點地價為390.1萬元,較111年累進起點地價379.8萬元,略高10.3萬元。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為地價稅是採累進稅率課徵,依各所有權人持有土地地價總額高低,來決定適用稅率級距,而累進起點地價會影響各個級距的基準地價範圍,舉例來說,如果民眾在高雄市所有土地113年的地價總額不超過390.1萬元,地價稅就可以適用基本稅率千分之10,但是如果超過390.1萬元,就要依超過的倍數分別對應適用的稅率級距,從稅率千分之15最高累進至千分之55。又依規定每2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所以113年重新規定地價後,113年和114年都會適用一樣的累進起點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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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上面搭建鐵皮屋並鋪設水泥供堆置資源回收物使用,為什麼會收到地價稅稅單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在農地上興建未經申請許可的建物,或鋪設水泥、放置廢棄物、庭園造景等情形,因為這些都是非作農業使用,不符合農地農用原則,應從變更作非農業使用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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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是由稅捐機關依稅籍底冊核定課徵,而土地使用情形與地價稅核課息息相關,因此該處即日起至930日止執行113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針對免稅土地、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及農業用地等進行查核,以維護課稅資料之正確性,並遏阻逃漏稅捐。

該處進一步表示,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工作期間,清查人員會佩帶識別證實地查核土地使用情形與課稅情形是否相符,請納稅義務人給予協助配合,若造成不便之處,亦請民眾見諒。查核結果不符減免、特別稅率及課徵田賦規定者,會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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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2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已辦理約定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轉帳代繳稅款的民眾,10月底前會收到轉帳繳納通知,並於12月1日當日扣款,請民眾務必於11月30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扣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響應環保,已不再主動寄發繳納證明,民眾如有需求可透過以下方式索取紙本或電子之繳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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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2年地價稅已於111日開徵,距離繳納期限截止日1130日,只剩沒幾天了,還沒有繳納的民眾請儘速繳納,如果是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113024時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備扣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透過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第324時前。逾期繳納應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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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2年地價稅於111日開徵,繳納期間截至1130日止,財政部對於經濟弱勢或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在期限內繳清稅捐者,訂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112個月,或分期236期,以降低民眾稅負壓力。

該處進一步說明,若民眾因公告地價調整,導致地價稅額增加,無法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該處為減輕民眾經濟負擔,特別訂定「高雄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如民眾之112年地價稅因公告地價調整,致增加2萬元以上,且增幅達30%以上,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延期15個月或分26期繳納),但是法人及因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不適用該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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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司行號如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通知對所屬員工扣取薪資之執行命令時,應依執行命令所載內容,按月將員工薪資扣取交付執行分署或移送機關;但如有無法辦理扣取薪資之事由(如員工已離職等),或對於扣取數額有異議時,務必於接受該執行命令10日內,向執行分署提出聲明異議,如未於期間內聲明異議,且未依執行命令交付扣取員工薪資時,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得逕向第三人(公司行號)為強制執行。

稅捐處貼心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公司行號如收到執行分署所核發扣薪命令時,千萬別置之不理,如有無法配合辦理扣取薪資之事由,或對於扣取數額有異議,請務必於接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被強制執行。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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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市民朋友洽詢在高雄市持有3筆土地,為何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

該處說明,地價稅之課徵,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以在同一縣()只會收到1張地價稅單。所謂「總歸戶制」係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之土地合併歸成一戶後,以歸戶範圍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其地價總額,再依適用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內不論持有多少筆土地都只會收到1張地價稅稅單,如持有土地分別坐落在二個縣()以上,將分別收到各縣()之地方稅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的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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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2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可於繳納期間內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納稅款,請民眾多加利用:

一、臨櫃繳納:請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直接至超商櫃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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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2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稅單已於10月24日寄出(含以電子方式傳送至信箱者),繳納期限至112年11月30日,請民眾記得於期限內繳納稅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地價稅的課徵是採總歸戶制,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所有土地會合併成1張稅單,如所有土地分別坐落於兩個縣(市)以上,將分別收到各縣市之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的稅單,民眾收到稅單後,2大重點一定要仔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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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獲民眾詢問,他與太太婚前各自設立戶籍在自己的房屋,並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婚後可否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原則上以一處為限,但如夫或妻之住宅另供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公婆等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不受一處的限制,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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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今(112)年地價稅將於111日開徵,繳款書已陸續寄發,民眾如在11月初仍未收到繳款書或遺失繳款書,可以透過該處開辦之「稅務one視通」服務或以電話、網路等方式向該處所屬分處申請補發。

該處特別提醒,112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21130日止。若逾期繳納,每逾3日將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10%,請記得如期繳納,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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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2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繳納期間自11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稅單(含以電子方式傳送至信箱者)將於112年10月24日全數寄出,請民眾務必留意。

該處進一步說明,透過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第3日24時前,請於期限內儘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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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地價稅將於111日至1130日開徵,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許多民眾都習慣利用網路繳稅,但是近來卻有惡意人士利用搜尋引擎置頂功能,放置偽冒網站,企圖誤導不知情民眾點擊,藉以蒐集民眾個資及信用卡等金融資訊,提醒民眾繳稅時,務必要先確認網址無誤後再進行交易。

該處說明,使用網路繳稅服務網繳納地價稅時,請再次注意該網址是否正確(https://paytax.nat.gov.tw),避免誤入釣魚詐騙網站。另外政府機關專用網址結尾為「.gov.tw」,且「gov」前面一定是「.」不會冠上其他英文或數字,結尾也不會有com。該網站也不會主動以簡訊通知繳稅,亦不會發送交易成功或失敗簡訊,若民眾有接獲類似電話或簡訊,務必提高警覺,切勿點擊不明來源連結或輕易提供個資,避免遭受詐騙或盜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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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接獲民眾詢問,他將自己的土地、房屋辦理信託,委託他人管理、收益、處分,受益人仍為自己,信託後可否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地上房屋供委託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住宅使用,在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之情形下,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其他要件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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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其所有閒置空地將規劃供停車場使用,但目前尚在申請停車場登記證,這樣該土地是否可以享有地價稅優惠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停車場供公共使用並依停車場法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可申請按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且須於符合之當年度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特別稅率。但是如果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則不得適用特別稅率,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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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前幾年因新冠肺炎疫情之故出國超過2年未能回臺,戶籍遭戶政機關遷出者,110年及111年地價稅可申請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申請期限只到今(112)922日,請民眾把握時間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處說明,民眾受疫情影響未能入境,導致在臺戶籍被戶政機關遷出,使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被稅捐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情形,財政部於1117月發布函釋,放寬110年及111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亦即土地所有權人確因疫情遭遷出戶籍,且無符合條件的人設籍,只要在112922日前檢附切結書,證明設籍人出境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並向土地所在稅捐處提出申請,110年、111年就可恢復按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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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市民朋友如有自用住宅用地、加油站用地、工業用地、寺廟用地、既成巷道及騎樓走廊地等,欲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者,當年度即可享優惠,若逾期申請,即使條件符合,仍得等到下一年度才可適用,提醒民眾要特別注意申請期限。

該處特別呼籲,距離922日只剩1個多月,若您的土地符合優惠稅率或減免稅條件,快快來稅捐處走一趟,或透過該處網站線上申辦(https://www.kctax.gov.tw),如果之前已經申請核准而土地所有權人及用途均未變更者,就不必再提出申請,讓您年年享優惠,稅稅平安省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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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接獲民眾詢問,他的房屋為4層樓透天厝,原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幾年前1樓開設餐廳,但受疫情影響,去年底餐廳已經停業,現在1樓改作住家客廳,地價稅應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且須提出申請才可適用;民眾原來屬自用住宅之土地,因地上房屋變更供營業使用,其用途已變更,故無法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停業再供自用住宅使用,仍須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才可再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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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市民朋友洽詢土地房屋如果分別由兄弟繼承取得,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同時具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同時土地上之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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