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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接獲民眾詢問,他將自己的土地、房屋辦理信託,委託他人管理、收益、處分,受益人仍為自己,信託後可否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地上房屋供委託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住宅使用,在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之情形下,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其他要件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期限為地價稅開徵40(922)前,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受託人應在當年9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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