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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常會詢問,對稅捐處之核課處分不服,想申請復查,卻不知該如何申請及應注意之相關事項為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若納稅義務人為公司,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切不可以公司代表人名義提出申請,始符法制;除前述申請期限及當事人資格應留意外,對下列相關事項亦應一併注意:1.不可以口頭申請,要以書面為之。2.申請書申請人需簽章,若該申請人是法人,則要蓋上該法人之印章及其代表人之簽章。3.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4.申請復查所爭執標的,須詳列所爭執的稅目、年度及稅額。5.申請復查的事實及理由。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以臨櫃、郵寄或經由該處網站(網址:https://www.kctax.gov.tw)線上方式申請復查,申請時除應檢附相關事證及留意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外,亦應特別注意當事人資格的規定,以維護在行政救濟上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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