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購買大樓同一層樓2戶房屋,因單戶坪數太小,所以將毗鄰2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因戶籍僅設立在其中1 戶,詢問另1 戶住宅是否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必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以及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換言之,地上房屋如無人設立戶籍,原則上即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但為顧及實際自用住宅之需要,財政部特別解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且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時,是可以合併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的。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住宅房屋打通使用時,該處將派員實地勘查毗鄰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本案吳先生將2戶房屋之隔牆打通以增加住宅使用面積,且已在其中1 戶房屋設立戶籍,因此准予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而節省不少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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