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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土地所有權人,但如果土地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並約定由承租人或使用人繳納地價稅時,該土地所有權人可向稅捐處申請由使用人來繳納;但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使用人的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土地地號以及使用面積等資料,以利該處核算使用人應負擔之地價稅額。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稅捐處核准稅捐由使用人代繳後,如果代繳人逾規定期限仍未繳納,該處仍向土地所有權人催繳欠稅;也就是說,繳款書上記載之納稅義務人仍維持不變,僅增加註記「代繳人 ○○○」之字樣,土地所有權人的納稅義務並不因申請由他人代繳而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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