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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臨櫃詢問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自用住宅,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坐落之基地會依房屋實際營業及自用比例分別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後,分別依一般用地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稅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所有權人如遇上述情形,需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自當年度起即可按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如超過申請期限,則自次年起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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