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地價稅 (694)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有民眾前來詢問,最近土地辦理自益信託,該土地是否可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為宣導全民反貪理念,特別配合2016高雄MIZUNO國際馬拉松活動,於2月21日上午6時30分在世運主場館辦理廉政反貪宣導。活動當天,該處政風室結合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政風室將於活動現場設置宣導攤位,辦理廉政法令暨有獎徵答宣導活動,與會民眾除可強身健體,還能增進對廉政法規知識之瞭解,現場並備有多項獎品,讓參加民眾都能滿載而歸。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陳先生利用自有透天厝房屋1樓經營小吃店,2樓以上做住家使用,一直以為地價稅不能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最近和隔壁的書店老闆老李聊天,才發現自己的地價稅比隔壁高,原來老李家二樓以上地價稅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當然比陳先生家的地價稅省很多。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近來有民眾詢問,土地辦理信託登記,信託期間是否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陳先生與其太太及未成年子女設籍鼓山區,其土地已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另於小港區尚有一處房地,供其父、母設籍居住,鄰居建議他亦可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陳先生心想之前到稅捐處辦理時曾記得需受「一處」之限制,頓時充滿疑惑?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陳太太為了小孩的就學,正考慮舉家遷移戶籍到其他學區,和鄰居王太太聊起,王太太提醒他已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時,不能全戶遷出,否則需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有關納稅人所有之房地,其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惟最近開始從事網路拍賣交易,並將營業登記設於該處。其是否還能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眾宋小姐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她在103年7月向稅捐處申請其公同共有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經稅捐處審認符合規定,依其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八分之一准予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宋小姐又在104年6月因他共有人聲請共有物分割而拍定取得該土地持分範圍八分之四,104年地價稅開徵時,她收到的地價稅稅單卻有部分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感到非常疑惑﹖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詢問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也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嗎?
稅處說明: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亦即房屋出租使用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另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及其母親設籍並居住在父親遺留之自用住宅用地,目前該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但仍作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詢問是否可以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騎樓供公共通行使用者,可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但二者之減免規定不同,房屋稅按照騎樓面積免徵;地價稅除了考量騎樓面積外,還要依地上建物的樓層數比例計算減徵地價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騎樓及其用地徵免房屋稅與地價稅係以是否供「公共使用」為要件,所謂「公共使用」指不限定特定人使用;就時間而言,應不分白天或晚上;依空間而言,應不得裝置柵門等區隔設施、設攤營業或堆積雜物阻礙通行。如果騎樓供設攤營業使用,或增設柵門圈圍者,均已不符合供「公共使用」的要件,則須依其使用情形,按所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眾張先生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在103年6月受贈取得分別共有的學校用地,在103年7月向稅捐處申請免徵地價稅,經稅捐處審認該土地屬應徵收而未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經實地勘查後,該部分的土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符合免徵地價稅的規定,准予免徵。張先生又在104年7月拍賣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持分土地,104年地價稅開徵時,他卻收到地價稅稅單,感到非常疑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19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均有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由所有權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起減免。因此,張先生104年7月拍賣取得的其他共有人持分土地,並未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所以,該部分的土地要以千分之六的稅率來課徵地價稅。張先生了解後,馬上在104年11月提出申請,雖經稅捐處審查後,符合免徵規定,但只能從105年起免徵。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吳先生原有一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今年初將其持分一半房地,贈與給已成年的女兒,2人均仍設籍於該址,今年收到地價稅,卻發現2張稅單稅額差4倍,感到非常疑惑?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無論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移轉,均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應依規定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才能在當年度適用。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眾陳先生詢問,其所居住之房屋、土地原分別登記為母親及父親所有,98年間父親過世,由其繼承所遺留之土地,104年母親過世,所遺房屋則由自己與妹妹共同繼承,各持分1/2,兄妹二人戶籍皆設籍於該房屋且供住家使用,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本案陳先生雖持有該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卻僅持有該房屋權利範圍二分之一;換言之,陳先生所有之土地有部分面積係供旁系親屬(妹:陳小姐)之房屋使用,該部分面積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而陳先生因設籍於該房屋且確供住家使用,因此,可就其持有之房屋面積比例(1/2)計算所占土地面積,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市民陳先生來電詢問,其購買2間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2間房屋是否均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之地價稅稅額相差甚大,如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兩間房屋,為適用自用住宅之需要而打通合併使用,若符合下列條件則兩屋可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今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詢問,為什麼地價稅比別人貴?
稅捐處說明,地價稅稅率計課有一般用地稅率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區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千分之十累進到千分之五十五;至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所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額相差至少4倍。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林先生持有高雄市一筆土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市場用地,歷年皆免徵地價稅,今年卻收到補徵地價稅繳款書,因而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查詢是否課徵錯誤?
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查明,林先生所持有的土地,其使用分區經編定為市場用地,原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惟該土地經核准自行開發且政府不再徵收,並於103年6月間開發完成,是以,該筆土地依法已屬公共設施用地而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高同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此若土地及地上房屋雖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若符合前述要件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處提醒民眾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 (9月22日) 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先生持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單獨申報土地增值稅,要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因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尚未繳納地價稅,詢問是否可以分單代繳地價稅,又如果原土地所有權人未繳納地價稅,嗣後可否申請退還?
稅處說明:依稅法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前項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黃小姐邀鄰居一起繳納地價稅,發現自己應繳地價稅額比鄰居還多,於是持繳款書至稅捐處詢問是否課徵錯誤,多繳的稅額可以退還嗎?
稅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