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與其太太及未成年子女設籍鼓山區,其土地已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另於小港區尚有一處房地,供其父、母設籍居住,鄰居建議他亦可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陳先生心想之前到稅捐處辦理時曾記得需受「一處」之限制,頓時充滿疑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惟另有住宅供直系親屬〈包含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如成年子女、父、母、岳父、岳母等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以陳先生為例,若其小港區房地供其父母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足足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省了4倍稅金,幫自己省了不少錢。


稅處特別呼籲,為確保納稅人的權益,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請您儘速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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