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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前來詢問,最近土地辦理自益信託,該土地是否可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一人(即自益信託),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其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若經審查委託人符合下列自用住宅用地等相關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

1.委託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4.委託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稅捐處提醒市民朋友,為確保納稅權益,請於地價稅開徵前40天(即每年9月22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次期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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