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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陳先生詢問,其所居住之房屋、土地原分別登記為母親及父親所有,98年間父親過世,由其繼承所遺留之土地,104年母親過世,所遺房屋則由自己與妹妹共同繼承,各持分1/2,兄妹二人戶籍皆設籍於該房屋且供住家使用,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本案陳先生雖持有該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卻僅持有該房屋權利範圍二分之一;換言之,陳先生所有之土地有部分面積係供旁系親屬(妹:陳小姐)之房屋使用,該部分面積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而陳先生因設籍於該房屋且確供住家使用,因此,可就其持有之房屋面積比例(1/2)計算所占土地面積,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地價稅優惠稅率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若超過期限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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