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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因其同一戶籍二親等內親屬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欲以其名下所有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經初步審核該民眾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後,均符合免稅規定,惟再連線監理機關細查最新車籍資訊後,發現該車輛日前因發生交通違規,車輛號牌正被吊扣中,因此駁回該車輛身心障礙免徵牌照稅之申請。
稅處表示,是否符合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資格,須按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來審查:一、車輛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二、持有駕照之身心障礙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三、免徵金額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c.c.)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須補徵差額。
以本案來說,本身未持有駕照之身心障礙者為車主的兄弟,兩人亦居住於同一戶籍地,欲申請免稅之車輛排氣輛未達2,400 c.c.,本應符合前開可申請全額免徵牌照稅之規定;但今該車輛因號牌正遭吊扣中,無法供任何人包含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不符合免徵牌照稅的立法用意,因此稅捐處不同意本案的申請,並請該名車主於領回車輛號牌後再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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