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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太太為了小孩的就學,正考慮舉家遷移戶籍到其他學區,和鄰居王太太聊起,王太太提醒他已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時,不能全戶遷出,否則需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備條件為: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3.土地上之建築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故將戶籍全戶遷出,即使仍住在該址,也不能繼續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因為自用住宅用地是以戶籍登記為主要條件之一,而不是以實際居住為要件。

以陳太太為例,為了小孩跨區就學需遷移戶籍時,原已申請自用住宅之處所,至少尚須留有符合前述規定之1人設立戶籍,如全戶戶籍遷出即不符合自用住宅之要件,依規定應於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他如請領老人年金或就業需要等因素將戶籍遷出,也同樣須符合上項規定,否則將無法再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處特別呼籲,為確保納稅人的權益,戶籍全部遷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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