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及其母親設籍並居住在父親遺留之自用住宅用地,目前該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但仍作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詢問是否可以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陳小姐父親遺留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自父親死亡之日起,即屬各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共有3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要件,各繼承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檢附繼承系統表等相關文件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但如果只有陳小姐單獨提出申請,就只能依陳小姐應繼分面積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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