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市民陳先生來電詢問,其購買2間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2間房屋是否均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之地價稅稅額相差甚大,如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兩間房屋,為適用自用住宅之需要而打通合併使用,若符合下列條件則兩屋可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一、兩屋皆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其中一間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該兩屋所有權同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分別登記為其夫妻所有。
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五、兩筆土地持分面積合計未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之限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