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持有高雄市一筆土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市場用地,歷年皆免徵地價稅,今年卻收到補徵地價稅繳款書,因而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查詢是否課徵錯誤?
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查明,林先生所持有的土地,其使用分區經編定為市場用地,原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惟該土地經核准自行開發且政府不再徵收,並於103年6月間開發完成,是以,該筆土地依法已屬公共設施用地而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說明,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如該土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又該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者,可申請按千分之二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處特別強調,原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倘經查明政府不再徵收而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者,即屬公共設施用地,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公共設施用地應按其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或免徵地價稅。稅捐處提醒納稅人,符合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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