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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高同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此若土地及地上房屋雖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若符合前述要件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處提醒民眾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 (9月22日) 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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