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在稅捐繳納期間內,敍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經核准延期或分期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該處將依規定發單通知,並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稅處進一步說明,所稱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即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