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地價稅 (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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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土地所有權人可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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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民眾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原因辦理房地移轉後,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移轉前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新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卻不知重新申請,致地價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造成當年度應納稅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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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落實地價稅稽徵工作,維護租稅公平,104年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已全面啟動,作業期間將持續進行至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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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取得臨時登記之工廠,可否減半徵收房屋稅及適用千分之十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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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其兄弟因繼承分別擁有同址土地與房屋,且兄弟其中一人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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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企業經營者來電詢問,原適用工業用地稅率之工廠用地,如經轉型為觀光工廠,是否可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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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因繼承取得自用住宅用地,該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新土地所有權人須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 (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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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如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縱無償供公共使用,依法不屬免徵地價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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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於每年11月1日開徵,一般用地稅率由10/1000到55/1000採累進課徵,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2/1000,兩者稅額相差4倍以上,如果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只要在每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即可從當年度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逾期申請,要到明年才可以適用,稅處特別提醒民眾儘快提出申請,以減輕稅捐負擔,若已核准而用途未改變,以後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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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若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部分民眾於接獲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申請輔導函後來電詢問,為何戶籍設立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只是因配偶贈與而取得土地,卻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因夫妻贈與而取得土地,即使用途為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也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否則該土地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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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原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依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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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其遺產縱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土地後應納之地價稅,繼承人負有公同共有繳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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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常有民眾新買房屋作自用住宅使用,卻不知要在922日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被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著急的到稅捐處尋求有無補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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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繼承、贈與等移轉房地所有權,新土地所有權人常忘記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而造成地價稅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徵,致應納稅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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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3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截止(因遇例假日順延至12月1日)。逾期繳納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稅處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或遭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尚未收到繳納通知書(稅單),可逕向高雄市東、西區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查詢或申請補發。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者,應注意繳納期限截止日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提兌地價稅款,如有不足,宜儘速補足,以免造成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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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3年地價稅繳納期限12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儘速依限繳納地價稅,逾期未全數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全數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為方便民眾繳稅,政府提供多元化繳稅方式,除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外,亦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轉帳納稅;或以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也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超商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限2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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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納悶,為何本來被稅捐處核准免徵的退縮騎樓地,後來卻被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改為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於99年5月7日修正發布前的規定,為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修正後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同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規定減徵地價稅。因此,就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及第10條綜合來看,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的要件為供公共通行及非屬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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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表示103年地價稅原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截止,因遇例假日順延至12月1日,請民眾如期繳納,以免受罰。

  稅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稅單後,應注意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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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私有土地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其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反之,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無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稅處日前多次接獲民眾詢問,名下所有之土地雖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但已經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為何不能減免地價稅?稅處表示,法定空地係法律強制規範建地須留設之空地,目的是為了使建築物便於採光或防火以維護環境品質,對居民而言,可以享有較優良的居住品質與環境空間,因此法定空地應依法課徵地價稅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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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3年地價稅於今年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因適逢假日依法順延至12月1日。

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提供多種繳稅方式供選擇利用。今年再新增QR-code繳稅方式,可利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掃描稅單的行動條碼(QR-code),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免輸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等資料,只須選擇1.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或2.信用卡繳款,即可輕鬆又快速完成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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