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地價稅 (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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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打電詢問103年地價稅開徵了,為何僅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而未收到繳款書,該處表示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係該土地為公同共有,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繳款書得僅向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其餘公同共有人則以核定稅額通知書使其知悉核定稅捐之處分;該核定稅額通知書非供持憑繳納稅額之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得於繳納期間申請補發繳款書以完納稅捐。如該通知書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申請更正。如對核定稅額如有不服得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處進一步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再依民法第273條規定,全體公同共有人對該筆稅捐負連帶繳納義務,倘未依限繳納或申請復查,將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該處呼籲,請儘速繳納稅捐,以免被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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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今(103)年度地價稅新增加QR-Code方式,民眾可透過手機或平板電腦的App,掃描稅單上的QR-Code行動條碼,便可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繳稅。連結後,網站會自動帶入稅單的相關編號(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款截止日、期別代號),可省卻以往至該網站逐項輸入資料的時間,也可避免輸入錯誤的風險。

該處指出,除了上述新繳稅方式,民眾亦可持現金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此外,亦可使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透過電話語音或網路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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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3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因遇例假日順延至同年12月1日),請各位納稅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哦!

該處進一步指出,為符合現今繁忙社會需要,納稅人可以現金、即期支票、約定轉帳、自動櫃員機轉帳、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等方式向金融機構繳稅,繳納稅款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也可以向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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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3年地價稅繳款書正面及轉帳納稅通知書背面均列示課稅土地清單,便於納稅義務人明瞭所有本市應稅土地之稅額、筆數、地段地號等課稅內容。但因受版面之限制,納稅義務人於本市擁有10筆以上應稅土地者,所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或轉帳納稅通知書則無法顯示課稅土地清單,如有需要地價稅課稅明細,請提示身分證明文件請就近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或可透過地方稅電話語音服務系統(02-27455880)申請補發。

該處提醒您,103年地價稅繳款書及轉帳納稅通知書已於10月24日由郵局寄出,如對於地價稅核課有疑義,請以電話或至該處所屬分處洽詢,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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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經贈與給配偶後,是否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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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經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依民法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且強制執行法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目前地價稅是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所以如果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是在8月31日前〈包含當日〉,則拍定人要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而非按取得月份比例繳交。

稅處提醒,拍定人所取得之土地若屬自用住宅用地,且戶籍設於該址,無營業、無出租行為,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以節省荷包。如果納稅人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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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不少納稅義務人洽詢,土地變更用途後如何申請才可適用特別稅率?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地上房屋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或有戶籍遷出等情形,改以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嗣後如果註銷營業登記或終止出租或戶籍再行遷入,變更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依規定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核定,才可以再適用按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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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地價稅繳納期限已於11月30日截止,但仍有少數納稅義務人尚未繳納,請儘速繳納。

高雄市東、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1年地價稅開徵期間,接獲不少民眾質疑,和隔壁鄰居的房屋土地大小差不多,為什麼地價稅相差4倍以上?該處表示,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千分之十累進到千分之五十五,至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所以民眾的土地如果未申請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其地價稅稅額會相差達4倍以上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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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西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您,101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請納稅人於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二處並表示,爲方便民眾利用下班時間補發地價稅繳款書,101年11月30日延長服務1小時,至18時30分止,提供補發101年地價稅繳款書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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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1年地價稅繳納期限將於101年11月30日截止,但仍有少數納稅人尚未繳納;稅捐稽徵處特別籲請尚未繳納的納稅人請儘快繳納,如尚未收到本年期稅單者,請逕撥該處或各分處客服專線洽辦,也可以請就近至該處或各分處申請補單繳納。

稅處提醒民眾,101年地價稅已於11月開徵,繳納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地價稅繳款書投遞地址未必是房屋坐落地址,請民眾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先核對納稅義務人姓名是否無誤,以免誤繳他人之地價稅。由於地價稅是按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地總歸戶後的地價總額計算,不是就每間房屋基地個別開立地價稅單,因此,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不論擁有多少筆土地,納稅人只會收到1張歸戶之地價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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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1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自101年11月1日至101年11月30日止,請納稅義務人利用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繳稅方式:(一)現金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二)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稅(三)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四)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五)信用卡繳稅,於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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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農地變更使用,提供作為堆置砂石場地、興建民宿、工廠、倉庫、停車場等,已不符課徵田賦要件,應自變更使用的次年期開始改課地價稅。
   
  該處指出,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應向稅捐機關申報改課地價稅,如果只是局部變更為其他用途,應按實際變更使用面積改課。惟都市土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經劃定為住宅區,且公共設施已完竣者,因已非屬農業用地,即使仍作農業使用,仍然要課徵地價稅。民眾如有地方稅務疑義,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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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當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而未辦妥繼承移轉登記時,依據民法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即使未辦妥產權登記,土地所有權依法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除非繼承人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否則未拋棄繼承者,就該財產應負納稅義務,亦即該筆土地的地價稅應由繼承人負繳納義務。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我們的服務電話0800-726969,或撥打洽詢專線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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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經常誤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於每年11月份課徵之地價稅稅單如同於每年5月份課徵之房屋稅單一樣,係採1間房子1張稅單,其實不然。依土地稅法第15條規定: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累進課徵。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不論有多少筆土地,全部歸戶按累進稅率課徵,因此,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雖有多筆土地,仍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而房屋稅係按棟計徵,未採總歸戶制,所以每一戶門牌開立1張房屋稅稅單。例如:納稅義務人在本縣市有3棟房屋,每年就會收到3張房屋稅稅單,地價稅稅單則只有1張,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人,接到地價稅單時,請先仔細核對土地面積與筆數,民眾如有疑義,請撥東區稅捐稽徵處服務電話或逕向該處洽詢,如民眾尚未接到稅單,可以電話或親至該處或各分處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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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依地政機關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地價稅。

舉例來說,王寶枝女士於本年7月20日將名下一筆土地出售(或贈與)給張富貴先生,9月5日辦完所有權移轉登記,依照法令規定,101年的地價稅仍應由王寶枝女士繳納,並不因為王、張2人在買賣契約中約定地價稅由買方或賣方代繳或各自按持有月份分擔地價稅之私權行為,而變更公法上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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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本(101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截止。繳款書於10月下旬委託郵局寄出,請納稅人於繳納期限內,持繳款書就近向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不含郵局)等金融機構繳納,納稅人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等方式繳稅。納稅人如認為在便利商店繳稅更便利者,在稅額2萬元以下之稅單,可至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繳納稅款。已申請轉帳代繳地價稅者,將不會收到稅單,該處將於11月底扣款成功後再寄發轉帳繳納證明。

稅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倘若應收到而還沒有收到地價稅單,或對稅單上的稅額,或是本年度增列的課稅土地清單有任何疑義,建議多利用電話進行查詢及補發稅單,亦可透過網路申請補發稅單,大家「多用網路,少走馬路」,可以輕鬆又便利。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免費服務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免費服務電話: 0800-761002,來電將由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或上網查詢該處網址:http://www.kh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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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方便民眾,倘有戶籍遷徙情形,於高雄市任何戶政事務所手續辦理完成後,只要同時填寫「高雄市戶政事務所通報作業民眾同意書」,戶政人員就會線上登錄,並傳輸同意書到稅捐處,由稅捐處辦理後續事宜,省去民眾於戶政所及稅捐單位間往返奔波之苦及提升行政效率。

 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兩者稅率互差4倍以上,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必須經過申請;又一般民眾於戶籍遷徙後均不知要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為新遷入(或遷出)之原房屋門牌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忽略未再申請致喪失優惠資格,損失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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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設籍人出境,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辦理遷出登記,而土地所有權人出境後,雖然仍有多次入出境紀錄,但並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遷入戶籍登記,與自用住宅用地必須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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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購買國宅仍須提出申請,地價稅方可享受優惠稅率,很多民眾以為購買國民住宅就不用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因此錯失了享用地價稅特別稅率的良機。

 稅處指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仍應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請檢附相關資料,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當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如此可節省至少4倍的稅額,為了您的荷包,請鄉親多留意。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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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本市甲仙區的孫先生來電詢問,其本人所有之房屋並無營業且房屋稅也是按住家稅率課徵,土地為何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係採申請制,納稅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提出申請(即每年之9月22日前,101年9月22日因適逢休假日,故順延至9月24日),經核准者當年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因此特別提醒符合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納稅人在限期前提出申請,以維權益。已核定而用途及適用條件未變更者可繼續享用,不必逐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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