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當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而未辦妥繼承移轉登記時,依據民法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即使未辦妥產權登記,土地所有權依法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除非繼承人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否則未拋棄繼承者,就該財產應負納稅義務,亦即該筆土地的地價稅應由繼承人負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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