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地價稅 (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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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臨櫃詢問自有一筆土地種植蔬菜、水果為何被改課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了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及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或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中)外,其餘都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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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答覆如下:委託人將土地交付信託,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受託人,依法應由受託人來繳納地價稅,又地價稅的課徵採累進稅制,所以其稅額的計算有以下的特別規定。
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乘以「稅率」計算而得;一般常見的是委託人以自益信託方式將土地交付信託,且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則該信託土地應與「受益人」(即委託人)在同一市、縣轄區內的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並乘以所應適用之稅率初步計算地價稅總額後,再就「信託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的比例,計算信託土地之應納稅額後,另外開單給受託人繳納。該種計算方式,目的是為了避免委託人藉信託方式規避累進稅率的課徵而作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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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先生有一塊栽種果樹的土地,最近卻接到應改課地價稅的通知,經以電話向稅捐處查詢後才知道並非所有作農業用途的土地都可以免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使用者……。」,所以非屬農業區、保護區都市土地,其公共設施完竣之後,即使目前作農業使用,已不屬於課徵田賦之範圍,依法仍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該處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完竣是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都建設完竣而言,如有ㄧ項未完成即不屬公共設施完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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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10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事,土地所有權人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只能從105年開始適用。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把握申請期限,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稅處進一步說明,每年地價稅開徵時,民眾常在接到地價稅單時才提出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居多,而依據上述相關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未於9月22日前(含當日)提出申請,僅能自下年度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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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詢問,不解一直做道路使用的土地,為何還要課徵地價稅?
稅處說明,無償供公共通行之道路用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經查陳先生所有土地,確係供道路使用,惟該地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不符免徵地價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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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偶有民眾反應沒有收到稅單,為何會遭到行政執行署執行扣薪或自銀行帳戶扣款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左營分處表示,部分民眾因事不在家且家中又無人代收稅單,郵局為告知民眾領取郵件,會製作送達通知書粘貼於信箱或門首,通知民眾到郵局領取稅單。依規定,稅單一經完備上述遞送程序而存放郵局後,縱未領取,已於寄存郵局當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如逾繳納期限仍未完納,將會被加徵滯納金並依法移送執行;如果是使用牌照稅案件,還有可能因未繳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依未稅行駛之罰則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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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小姐今年8月1日剛購買1間透天房屋(含土地),向稅捐處詢問今年地價稅應由誰繳納?可否申請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並以 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換言之,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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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先生辦完繼承父親不動產的移轉登記後,最近收到稅捐處寄送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輔導函,覺得非常疑惑,因該房屋地價稅父親生前即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其繼承後也沒有變更使用情形,為何需要重新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雖仍供住宅使用,仍需視新所有權人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條件而定。所以,民眾於辦理完成繼承或贈與移轉登記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所謂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即是ㄧ、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三、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四、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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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因被查獲設籍人其女兒戶籍遷出後無其他直系親屬設籍,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陳小姐稱該地還有女兒的父親謝先生設籍並一直作住宅使用,申請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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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故拍定人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目前地價稅是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所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如果是在8月31日前〈包含當日〉,則拍定人要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之義務,而非按取得月份比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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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於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即為當期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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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向稅捐處詢問,他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可不可以准許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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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接獲民眾對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要繳納地價稅,感到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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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要件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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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為何收到佔用騎樓營業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補稅處分,百般不解。經稅處說明後,才知道其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因於騎樓處經營麵攤、服飾等營業行為,原本減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被恢復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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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登記工廠及坐落基地供直接生產使用者,分別適用按營業稅率3%減半課徵房屋稅及按工業用地稅率1%課徵地價稅。惟經撤銷、廢止或註銷工廠登記者,應恢復按營業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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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其遺產縱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土地後應納之地價稅,繼承人負有公同共有繳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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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接獲陳小姐來電詢問,由其使用並代繳之公有土地地價稅可否適用較低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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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表示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公共設施完竣後,除編定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者,或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使用者外,其餘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起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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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有許多工廠轉型美化改作觀光等服務功能,例如標示導覽設施、解說設施及產業文物等,業者有疑問該觀光工廠可不可以依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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