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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小姐今年8月1日剛購買1間透天房屋(含土地),向稅捐處詢問今年地價稅應由誰繳納?可否申請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並以 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換言之,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稅處進一步說明,一般買賣案件,在基準日(含8月31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度地價稅,應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在基準日之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則由原所有權人負擔當年度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不能以於年度中取得土地且持有土地未滿一年,而請求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本案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廖小姐於104年8月31日取得該筆土地,故今年該筆土地全年度地價稅,應由廖小姐繳納,無法請求稽徵機關就其實際持有5個月分單繳納;若廖小姐於9月1日才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則104年度地價稅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僅差一天登記,當年度地價稅由誰負擔差異大。

稅處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記得於本(104)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宅優惠稅率,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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