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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正進行104年度印花稅檢查,由於印花稅具有輕稅重罰的特性,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將最近五年訂立之應稅憑證先自行檢查,看看是否都有貼足印花稅票,並且正確予以註銷。

稅處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如果開立的應稅憑證數量較多或所需貼用印花的稅額較大,可至營業地點所在地稅捐主管機關,申辦彙總繳納或大額總繳手續,可免去購買、貼用及註銷印花稅票之不便,又可避免因漏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而遭受處罰。

稅處提醒納稅義務人違反印花稅法之憑證,1、未貼用或貼用不足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2、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3、揭下重用經註銷之印花稅票,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應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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