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辦完繼承父親不動產的移轉登記後,最近收到稅捐處寄送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輔導函,覺得非常疑惑,因該房屋地價稅父親生前即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其繼承後也沒有變更使用情形,為何需要重新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雖仍供住宅使用,仍需視新所有權人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條件而定。所以,民眾於辦理完成繼承或贈與移轉登記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所謂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即是ㄧ、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三、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四、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稅處特別提醒大家,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 (即9月22日) 前提出申請,如符合規定,經審查核准後,當期地價稅即可適用特別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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