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經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依民法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且強制執行法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目前地價稅是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所以如果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是在8月31日前〈包含當日〉,則拍定人要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而非按取得月份比例繳交。

稅處提醒,拍定人所取得之土地若屬自用住宅用地,且戶籍設於該址,無營業、無出租行為,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以節省荷包。如果納稅人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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