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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04年期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請民眾最遲要在12月2日之前繳納(12月1、2日雖逾期繳納,惟未逾2日,故不加計滞納金),以免逾期受罰。民眾如尚未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或有任何疑問者,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申請補發或詢問。
該處補充說明,104年地價稅繳納期間為104年11月1日至104年11月30日止。請納稅義務人在繳納期限屆滿前繳納,以免每逾2日加徵1%滞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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