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如未如期繳納應納稅捐,除依法加徵滯納金外,若逾30天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強制執行,並遭行政執行署扣押薪資或銀行存款,民眾不得不小心。
稅捐稽徵處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儘速徵起欠稅,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自得優先選取較易執行之薪資所得及銀行存款等為執行標的。
稅處特別提醒,尚未繳納今年11月開徵地價稅之民眾,如因未收到稅單,而無法繳納者,請儘速與該處所屬各分處聯繫補發稅單,或於11月30日前可就近至居住地附近之各地稅捐稽徵處,申請補發稅單持至代收稅款之機構繳納,因逾期繳納會被加徵滯納金,加重負擔;若逾30天仍未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不但造成金錢損失,個人信譽亦會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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