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財政部 96 年 12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60470 號令規定,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准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也是屬於上開民法第 1030 條之 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因此,其法定財產制關係業已消滅,則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以比照前開96 年 12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60470 號令,適用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