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財政部 96 年 12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60470  號令規定,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准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也是屬於上開民法第 1030 條之 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因此,其法定財產制關係業已消滅,則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以比照前開96 年 12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60470  號令,適用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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