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登記原因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原因發生日期為夫妻或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期,或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期,申請登記時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款、第3款、第4款規定之文件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土地增值稅繳(免)稅或不課徵之證明文件及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等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辦。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相關之稅賦,因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的課徵範圍,所以,免貼用印花稅票。而且亦不屬於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的課徵範圍,因此,也不用報繳契稅,但仍需查欠房屋稅。因非取回請求權人原有之財產,故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印花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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