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農業用地出售給公司組織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上述法條規定,只限將農地移轉予自然人,並檢附土地所在地之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可選擇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農地買受人非自然人,就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2年內出售農業用地予公司,不但須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且還必須申報及繳納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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