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杜絶取巧避稅,自101年6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展開101年度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土地核准退稅清查作業。針對申請重購退稅經核准案件之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未作自用住宅用者,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或先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於2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可以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的土地增值稅款。

 該處表示,納稅人清楚重購自用住宅退稅權利,但卻不知道在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方式的移轉行為,或將自用住宅用地出租、供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未實際作自用住宅使用者,稽徵機關將追繳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如民眾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該處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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