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0年11月23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原則上至101年3月4日不再執行,但下列3種情形之欠稅案件,延長其執行期限至106年3月4日止:一、截至101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二、101年3月4日前經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三、101年3月4日前經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 

該處進一步說明,前揭條文所稱「截至101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係指96年3月5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迄101年3月4日止「同一納稅義務人」尚滯欠國稅(不含關稅)及地方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之總計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而言。 

該處提醒民眾,欠稅清理向為稅捐稽徵機關重點工作,且財政部已與法務部建立聯繫及合作機制,除積極查調財產資料供執行外,對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亦積極追查其動向,並配合行政執行署拘提管收欠稅人。該處籲請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應儘速繳納滯欠稅款,以免遭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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