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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納稅人來電詢問,其不動產既經法院拍定移轉,相關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等)自應由拍賣所得之價金繳納,為何還收到行政執行署寄來之傳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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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wSite/indexLocal.htm),提供地方稅稅務的申辦,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不動產移轉時,申請人得持自然人憑證辦理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房屋為保存登記建物者,拍賣案件除外)等業務,可自行下載列印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繳款書,減少往返公務機關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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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具之收據,因未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按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近來常有執行業務者來電向該處反映,收取款項皆使用通知單並未另開立收據,通知單並非收據是否不須貼用印花稅票,稅捐處指出,印花稅是以憑證性質為課稅基準,並不以憑證名稱認定,故執行業務者收取款項,如以通知單代替收據為收款憑證,雖名稱為「通知單」並非「收據」,但實質上仍為收到款項之憑證,自屬銀錢收據性質,應按銀錢收據稅率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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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同一契約書中載有包含買賣器具之採購及安裝工程的概括承攬工程合約,該契約書即具有2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須以合約總金額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但若將其分別訂定買賣器具之買賣動產契據與安裝工程之承攬契據兩種,可分別適用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新台幣12元及承攬契據按合約總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如此就可省下不少稅額哦!如果納稅人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竭誠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 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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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受理一件復查申請案件,即因已逾復查申請期限,程序不合,經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處表示:民眾如對稅捐機關所核發繳款書內容不服,應在該繳款書繳納截止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保障自身權益。如以郵寄方式申請者,則以郵戳日期為復查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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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地價稅即將開徵,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及工礦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申請期限,將於101年9月24日(因9月22日適逢星期六,順延2日)截止,高雄市東西區稅捐稽徵處特別提醒符合申請資格的納稅人,須在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就只能從102年開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二處表示,一般民眾常見可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寺廟、教堂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方使用之土地、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符合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要件,對於土地所有權人租稅負擔差異極大,請把握最後申請期限,儘快於101年9月24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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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當您在購物時營業人不論交付統一發票或開給普通收據,都不用貼印花稅票。所以消費者在小店戶商號(非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購物,由商號所開給經營本業的普通收據,是不用貼印花稅票的,但是稅捐稽徵處仍然經常接到查詢電話,誤認為營業人涉嫌有漏貼印花稅情形!

稅處特別提出說明,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因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或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均免貼印花稅票;小店戶商號所開立之普通收據,就是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規定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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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天秤颱風影響,高雄市東、西區稅捐處提醒民眾如受災情形符合以下減免規定者,有關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減免部分,請於規定期限內就近向所轄稅捐處申報減免,屬東區稅捐處轄區者也可以就近洽區公所辦理。另外營業稅、所得稅及貨物稅部分,請逕向國稅局洽詢(免費洽詢電話:0800-000321)。

受災民眾可減免的稅目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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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7項法案部分條文,立法院於100年11月間陸續完成三讀,經總統於同年月23日公布。司法院並於同年12月26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0號令定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自101年9月6日施行。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就稅捐課徵事件(如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涉訟而言,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自9月6日起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處更進一步舉例說明,例如澎湖縣民對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核課的10萬元地價稅不服,原須至高雄市訴訟,9月6日起就近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即可,省去舟車勞頓之苦,訴訟更加便利。另外,司法院為保障人民權利,將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也改為須經言詞辯論,使簡易訴訟事件的程序保障更為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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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同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所以原來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是經由贈與、繼承或買賣等方式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因事關納稅義務人權益,稅處呼籲新所有權人於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後,記得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者,自當年期起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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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財政部83年10月12日台財稅第831614978號函釋,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後,戶籍因故遷出或未設於該地,如經查明實際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並未改作其他用途者,得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之規定,已經財政部101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0104010020號令廢止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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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除依法加徵滯納金外,若逾30天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強制執行,並遭行政執行署扣押薪資或銀行存款,民眾不得不小心。

稅處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儘速徵起欠稅,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自得優先選取較易執行之薪資所得及銀行存款等為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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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 「代理銷售契約書」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依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再依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稅捐處舉例說明:建設公司委託代銷公司或仲介公司簽訂 「代理銷售契約書」如約定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及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委託人俟受託人完成上開工作簽訂正式買賣契約後,依銷售成數計算佣金給付報酬予受託人,則其性質與承攬契據相同,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應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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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凡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並取證,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與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例如:王先生的土地出租給甲公司,甲公司已建廠完成從事製造加工業作工廠用地使用,並以該土地取得工廠登記證之核准,王先生或甲公司(即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可於9月22日前檢附有關資料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者,即可自當期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地價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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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岡山分處,為便利鄉親、減少鄉親往返申辦案件之舟車勞頓,及提升稅務行政品質與效率,與湖內區戶政事務所聯盟,設立「遠距視訊服務網」,提供湖內及鄰近地區鄉親申請一般稅務諮詢、全國財產資料查詢、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詢及稅籍證明申請等20項稅務便民服務,於本(101)年7月31日(星期二)上午10時在湖內區戶政事務所舉行啟用典禮,並同時正式上線受理鄉親申辦核發作業,歡迎鄉親多加利用。

 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鼓勵鄉親洽公善用「網路代替馬路」以節省成本,凡於開辦初期前往湖內區戶政事務所(高雄市湖內區中正路二段97號)遠距視訊服務櫃台,申辦稅務、財產、所得證明等案件之前50名鄉親即贈送精美實用宣導品乙份,請鄉親把握機會﹗鄉親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洽詢專線:岡山分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05506或07-6256811轉124、湖內區戶政事務所07-699319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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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為提供民眾優質的服務,特訂6月份為服務禮貌月,並舉辦「模範服務人員及服務績優人員」評選活動,計選出3位模範服務人員及13位服務績優人員,並於處務會議上由王處長頒獎表揚,以資肯定。

 在民眾熱烈參與投票下,選出模範服務人員為范瑞慧、柯佳君、鄭雪卿;服務績優人員為李欣芳、張佑惠、高得榮、張淑芬、馬靖翔、簡雅文、蘇淑珍、郭瀞淑、王雅莉、吳虹儀、吳珮如、黃雅鈴及吳珮慈等1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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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每年固定開徵的地方稅有4月份使用牌照稅、5月份房屋稅、11月份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可以利用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

稅處特別說明,辦理轉帳納稅需攜帶存款帳戶之印鑑章、存摺及最近一期稅單收據影本,至該處或其所屬鳳山、岡山、旗山等分處辦理,也可利用稅單上附印的「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填妥存款帳戶及簽章等相關資料後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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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原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然而財政部所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由於該參考表並不是解釋函令。所以,無前揭法條之適用。而且,該參考表的變更僅是行政規則的變更,既無變動相關之法律規定。因此,也沒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從新從輕原則』的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了使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為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變更時,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稅務違章案件也能適用,因此,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增訂第4項:「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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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財政部 96 年 12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60470  號令規定,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准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也是屬於上開民法第 1030 條之 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因此,其法定財產制關係業已消滅,則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以比照前開96 年 12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60470  號令,適用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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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登記原因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原因發生日期為夫妻或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期,或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期,申請登記時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款、第3款、第4款規定之文件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土地增值稅繳(免)稅或不課徵之證明文件及立協議書人之印鑑證明等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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