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於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傳繳通知,逾期仍未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會核發執行命令向欠稅人服務單位請其扣押薪資,最高可以收取全部薪資的三分之一,直到欠稅繳清,才會撤銷執行命令。

 

稅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會將欠稅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將對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及其他債權等可供執行之財產,列為執行標的,其中欠稅人得領取之薪資亦為執行標的。

 

稅處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稅單如核對無誤後,請儘速繳納,如果逾期繳納,除會被加徵滯納金加重負擔外,若逾30天仍未繳納者,依法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不但造成金錢損失,個人信譽也會受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