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稽徵機關郵寄稅額繳款書,在應受送達處所無法送交本人,也沒有同居家屬、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情況之下,可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即是將繳款書寄存在送達地的地方自治、警察或郵政機關,並將送達通知書黏於門首或留置信箱,不論有無領取文書,均發生送達效力。

 

稅處呼籲納稅義務人,門首或信箱若有留置送達通知書,請立即前往指定處所領取繳款書並如期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且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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