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民王先生來電詢問,有借貸金錢給朋友,目前朋友避不見面,為討此項借款,可否拿朋友所寫的借據證明查調其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故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債權人向本處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須檢附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因為借據不可以作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所以提示雙方私人借據,本處無法受理申請查調個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高雄市民王先生來電詢問,有借貸金錢給朋友,目前朋友避不見面,為討此項借款,可否拿朋友所寫的借據證明查調其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故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債權人向本處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須檢附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因為借據不可以作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所以提示雙方私人借據,本處無法受理申請查調個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家人欠繳稅捐又不想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財產處分,可否以公司名下財產作為擔保品?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公司法第16 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而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擔保,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擔任保證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仍應予以限制,所以公司財產不得作為他人欠稅之擔保品。
王先生的郵局存款是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近日到郵局無法領款,驚覺是欠稅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強制執行扣押,因而前來稅捐處詢問。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欠稅經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由執行分署扣押納稅義務人存款,惟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王先生申請身心障礙補助時,以郵局一般帳戶作為補助款的撥款帳戶,沒有申請撥入社會救助專戶專款專用,所以才會被扣押存款。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為提供民眾更多元化之繳稅管道,自今(112)年11月1日地價稅開徵,新增嗶嗶繳、街口支付及悠遊付等業者代收本市地方稅服務。
稅處進一步說明,民眾下載業者APP進行註冊後,掃描本市地方稅繳款書三段式條碼,選擇付款方式並確認繳稅資訊後,即可進行繳納。一旦交易成功後,不得更正或取消,民眾亦無須負擔手續費。有關APP註冊及繳稅操作流程可參閱業者網站或該處官網(https://www.kctax.gov.tw)。
近期有民眾欲將名下房屋及土地出售,卻發現財產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詢問為何不能讓其出售名下財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的財產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通常代表其有欠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得就納稅人相當於欠稅金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欠稅人如欲出售被禁止處分之財產,必須先繳清全部欠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稅捐稽徵機關函請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才能辦理財產移轉相關手續。
近期有民眾詢問,名下不動產因欠稅已被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為何行政執行分署又扣押執行其薪資存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另行政執行分署為儘速徵起欠稅,以落實公權力維護公平,可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就欠稅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金融存款、其他債權等,依比例原則選取易於執行之財產優先執行,故執行標的並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近期有民眾持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經稅務機關以裁定書已逾期為由否准查調,乃詢問為何逾期就不能查調?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亦即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因此債權人自不得持該逾期之裁定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課稅資料。
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常會詢問,對稅捐處之核課處分不服,想申請復查,卻不知該如何申請及應注意之相關事項為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詢問繳款書除了至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及便利商店(單筆稅額3萬元以下)臨櫃繳納外,有無其他不用出門就可以繳稅的方法。
稅捐處表示,民眾收到繳款書後,可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免輸入銷帳編號等資料,即可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或利用晶片金融卡(需備有讀卡機)等方式,以網路替代馬路,輕鬆完成稅款繳納。
蘇拉颱風來勢洶洶,高市稅捐處籲請民眾注意颱風動向並做好防颱準備,注意自身安全。如因颱風影響,受災情形符合以下減免規定者,請於規定期限內,就近向本市稅捐處或所屬分處申報減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項目包括:
一、房屋稅:
民眾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書,除繳納本稅外,還須負擔應納本稅加徵10%的滯納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接獲民眾反映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書為何還要多繳納一筆滯納金呢?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滯納數額的10%,若超過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所以繳款書經稅捐稽徵機關合法送達後,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如等到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才繳納,除應繳納本稅及10%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執行必要費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稽徵機關寄發繳納稅捐之文書,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始發生送達效力,稅單送達方式有很多種,不侷限本人親自簽收,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如郵件遞送人員將稅單送達至納稅人住居所,不獲會晤本人時,亦無同居人、受雇人及接收郵件人員代收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當日即生送達效力,無論納稅義務人有無前往郵局領取稅單,均不影響送達效力。
該稅捐處貼心提醒,稅捐稽徵文書只要是符合行政程序法的送達方式,都是合法送達,民眾如果接獲郵政機關送達通知單,務必儘速至郵局領取,以免逾限繳納除要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不要置之不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颱風杜蘇芮未來趨勢漸增強,民眾如受“杜蘇芮”颱風影響,受災情形符合以下減免規定者,請於規定期限內,就近向本市稅捐處或所屬分處申報減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項目包括:
一、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為使民眾享有更輕鬆簡便的退稅方式,積極推動直撥退稅,民眾只需約定將退稅款轉入自行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就可享受最便捷的直撥退稅服務。
該處表示,納稅是義務,而退稅則是民眾的權益,一旦發現民眾有重溢繳地方稅款,即會主動辦理退還;且體察到現代人工作忙碌,退稅支票將造成兌領上不少困擾,因此,在退稅前郵寄「輔導直撥退稅通知單」,民眾在收到通知單時,只需填妥帳號,利用背面廣告回信即可輕輕鬆鬆享受最優質的退稅服務。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收到「輔導直撥退稅通知單」,請記得回覆,如未能如期回覆,為保障民眾退稅權益,仍會以支票方式退還重溢繳稅款,如果您對輔導直撥退稅通知單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反映,曾向本處檢舉他人逃漏房屋稅,為何沒能領取檢舉奬金?
該處指出,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之逃漏稅行為,對於檢舉事證明確,且稅捐機關依該事證查核有逃漏稅,而予以補稅處罰,並經被檢舉人繳清罰鍰後,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應就每案罰鍰金額提撥20%奬金發給檢舉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欠稅人所持有的不動產雖已設定抵押權於第三人,稅捐稽徵機關仍可函請地政機關就該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有鑑於強制執行不動產進行拍賣時,其拍賣價格往往高於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價格,因此,即使欠稅人名下不動產所設定抵押擔保債權,已超過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價格,稅捐稽徵機關對該不動產,仍可辦理禁止處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納稅義務人認為在任何階段的行政救濟都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這是錯誤的觀念。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如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或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先行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或依法提起訴願,但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或納稅義務人對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都有困難,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則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近來有市民來電詢問,因工作關係無法親至稅捐處申請其本人的財產資料,可否委託已滿16歲的兒子代為申請
該處說明,限制行為能力人以代理人身分所為之行為,因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狀況無關,故其受託行為並不需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又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可向稅捐稽徵人員查詢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資料。是以凡經合法授權代理者,均得依上開規定查詢有關資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期豪雨頻仍,民眾如受天災影響,而有財產損失者,如受災情形符合以下減免規定者,請於規定期限內,就近向本市稅捐處或所屬分處申報減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項目包括:
一、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因應E 化時代的來臨及響應環保,民眾利用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帳戶、長期約定轉帳納稅等方式,繳納定期開徵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者,可利用線上申請,僅須申請一次,該處每年主動寄發電子繳納證明:
一、 至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納稅義務人本人,點選稅務服務>線上申辦>其他>申請/變更/取消轉帳繳納通知及證明以電子方式傳送,填妥相關欄位資料後,並上傳應備證件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