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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Q. 房屋稅稅率分為那幾種?

A. 1.作公司、倉庫等營業用按3%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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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如果您的房屋原來供營業用,於停業或註銷後,若實際使用情形變更為供住家或空置未使用時,為維護自身權益,請記得應在停業或註銷登記後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可節省房屋稅的負擔。

該處提醒民眾,房屋如有變更使用之情形,依規定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而營業用稅率(3%)為住家用稅率(1.2%)的2.5倍,所以納稅人房屋如有停業或註銷營業等情形,應請儘快向該處申報,才可享用較低稅率,如果延誤申報時間,就要從申報次月份起才可適用。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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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1年房屋稅開徵日期:自101年5月1日起至101年5月31日截止,本區房屋稅繳款書已全數完成投遞工作,請納稅人核對繳款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姓名、課稅房屋坐落等資料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無誤及經申請更正者,請儘速繳納,以免因事務繁忙致逾期未繳而被加徵滯納金。 

二處特別提醒您,據往年經驗會有少數民眾因繳款書郵寄時被錯置信箱致使民眾錯繳他人房屋稅之情形,造成許多困擾,務請納稅人詳細檢視房屋稅繳款書上所載課稅內容是否正確,如非納稅人本人之繳款書,請勿繳納,另外,對於課稅內容有疑義之部分,歡迎利用繳款書上之查詢電話逕向承辦人員洽詢,或撥打該處服務電話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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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西區稅捐處提醒納稅人,101年房屋稅單已經於4月25日寄出,請仔細核對課稅內容,以為護您的權益,納稅義務人如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為方便民眾繳稅,政府提供多元化繳稅方式,除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外,亦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轉帳納稅;或以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繳納稅款在2萬元以下者也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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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條文業經96年3月21日修正公佈,修法後,依照工會法組成之工會,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可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上開公益社團自有房屋,如有出租供營業等其他非自用情事者,不得享受免徵,倘其房屋同時供自用及非自用使用時,其自用部分如能明確劃分,得就其自用部分申請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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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房屋,也要申報契稅嗎?該處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交換或贈與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所以拍定人亦應依規定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 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將被加徵怠報金。

如果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怠報金應如何計算呢?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按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如向法院標購多戶住宅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怠報金應按每戶加徵。因此,向法院標購房屋者,應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及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以免因延誤申報期限而受罰。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契稅問題,可利用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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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1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課稅所屬期間為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該處表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查對房屋稅課徵內容,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可於即日起至6月30日止,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委託他人申請者,請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到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當場提出申請,即可馬上拿到「房屋稅課稅明細表」;或以電話說明姓名、身分證號碼及稅籍編號(見繳款書正面,管理代號內資料號碼欄)或以簡便信函註明姓名、稅籍編號並加蓋印章後,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申請印發「房屋稅課稅明細表」,稅捐稽徵處均會儘速寄達府上供您參考。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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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如供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及排水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納稅義務人可於101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各轄區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經相關機關於6月底完成實地會勘,認定符合後,造冊送稅捐稽徵處據以課徵田賦。因此,該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記得在101年5月31日期限前向各轄區公所申請,別讓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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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因未能如期繳納稅捐,遭移送強制執行後,來處質疑為何還要多繳15%滯納金? 

該處說明,目前地方稅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納稅義務人如未於稅單所載限繳納期內繳納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二日就必須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倘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故滯納金最高計至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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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房屋稅繳納證明、稅籍證明需要親自跑稅捐處嗎?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告訴您,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享受便捷服務,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已建置完成。凡持有自然人憑證之房屋所有人,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地方稅網路申報入口」,或本處網站(http://www.khtb.gov.tw)首頁連結至地方稅網路申報,即可申報房屋稅設立稅籍、使用情形變更、稅籍證明書、課稅明細表或繳納證明,為您節省寶貴時間,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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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稅單因無人收受而寄存於郵局,縱未經領取,逾滯納期限仍未繳納者,將被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說明,部分民眾因事不在家,且家中無人代收稅單,郵局為方便民眾領取郵件,會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粘貼於門首,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信箱內,通知民眾到郵局領取稅單。依規定,稅單一經寄存於郵局,即完成法定送達程序,如逾滯納期限仍未完納,將會被加徵15%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縱未領取,納稅人仍不能以未領取,作為未合法送達的理由,要求免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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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令規定,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每次應退金額於100元以下者,免退。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方稅除了上述4個稅目外,尚有娛樂稅、印花稅及契稅,並無退稅金額之限制,該處為提昇為民服務品質,只要地方稅稅款經銷號後發現有重、溢繳且符合退稅金額之規定者,稅捐處會主動辦理退稅。 

稽徵機關於辦理退稅時,會先查調受退人是否還有其他欠稅,尚有欠稅則依規定辦理抵繳欠稅作業,扣抵後還有餘額者,會將抵繳證明書及退稅支票,以雙掛號郵寄受退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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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設立公司行號登記的房屋及座落土地,僅有部分面積實際供營業使用,其餘面積係作自用住宅使用者,納稅人可向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部分面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土地部分面積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稅捐負擔。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又表示,房屋稅課徵營業用稅率為3%,住家用稅率為1.2%,兩者差距為1倍多,納稅義務人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申請按照不同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來課徵房屋稅。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與一般用地基本稅率10‰,兩者差距達4倍之多。因此,部分土地面積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規定,如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可以從當年起按2‰稅率課徵;一旦超過申請時限,就只能從次年起適用。所以,納稅義務人要注意依規定申報房屋使用情形或及時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申請,才能看緊自己的荷包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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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提供民眾全年24小時不打烊的便利服務,民眾可隨時上傳申報資料,不受時間及空間的限制,讓申報及繳稅的過程更輕鬆、更方便。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以自然人或工商憑證,進入該處網站(http://www.khtb.gov.tw)點選地方稅網路申報即可線上申辦高雄市轄區內不動產移轉(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印花稅大額及彙總繳納、娛樂稅自動報繳、臨時公演及申辦地價稅減免與特別稅率、房屋稅設籍、稅籍證明、使用情形變更、課稅明細等作業,相關附件皆可以電子檔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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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案件,如有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以郵寄申請書方式辦理者,以寄發之郵戳日期為準。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納稅人如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應以郵戳日期,還是以稽徵機關實際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作為申請復查是否已逾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30日期限之認定,依財政部解釋凡採郵寄方式申請者,得以寄發郵局之郵戳日期為認定標準。所以,只要在期限內郵寄復查申請書,申請復查就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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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獲致終結決定或判決時,往往已纏訟數年。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郵政儲金匯業局利率自民國80年代起迄今,已大幅下滑,相差甚至達數倍之多,故有關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之規定,業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即,原計算加計利息之基準利率為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修正為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換句話說,原來計算利息的利率只有一個,新的計算利息的利率可能有好幾個。因此,行政救濟數年下來,依照修法後新的計算方式,較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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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稽徵機關將稅款繳款書等文書由郵政機關送達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時,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及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可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一條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因此,依寄存方式送達之繳款書,逾繳款期限仍未繳納者,每逾2日將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百分之十五為止,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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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全體同仁在王處長乾勇的領導下,通過ISO27001國際標準重新驗證,繼該處2008年通過認證,此次的成果,更肯定該處在推動資訊安全管理上的努力作為,建立安全資訊化辦公環境。 

該處表示ISO27001是一種落實資訊安全維護,可協助機關降低資訊上所面臨的威脅與風險,同時亦針對機關資訊安全標準來制定,提昇納稅義務人對本處的信心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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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稅捐處已經對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稅捐處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防止欠稅人在強制執行前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得禁止其財產處分,以達稅捐保全的目的;而移送執行之目的,則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之給付義務,其兩者目的不同,所以欠稅人財產縱已遭禁止處分,行政執行處仍得就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存款及其他財產強制執行, 所有財產也有可能會被行政執行處查封拍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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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娛樂稅法規定,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依法代徵並應繳納之娛樂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如期繳納稅款者,給予1﹪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由代收稅款之金融機關直接扣領。繳納截止日期若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而順延者,只要如期繳納仍發給代徵獎勵金。 

【例如:12月10日為繳納期限,適逢例假日,得順延至12月12日繳納,該日繳納仍得享受扣領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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