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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 一般民眾將房屋出租,樂收租金的同時,記得書立的租金收據要貼印花,曾有房客將租金收據用來申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因而被稅捐機關查獲房東未貼印花稅票,致遭補稅及處罰鍰。


   
該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所謂銀錢收據泛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之。房東收受房租時,不論是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於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簽收,都具有銀錢收據性質,均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如被查獲漏貼印花,除依規定追補所漏稅額外,尚須按漏稅額處以5至15倍罰鍰。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租金支出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之一,房客用以申報所得稅,房租收據請記得貼印花,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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