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所有權者,倘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包括: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卑親屬,以一處為限。

該處再次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如符合上述土地稅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規定,仍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否則將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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