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電話查詢建築物所屬地下室是否能免納房屋稅? 

二處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於地下停車場如為地上各層營利事業單位本身業務需要設置且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雖未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空置未作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營業用按其現值3%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按其現值2%課徵,住家用按其現值1.2%課徵。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二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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