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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繼承或贈與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要重新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嗎?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因繼承或配偶相互贈與移轉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後,縱其戶籍仍設在該地,且用途未變更,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向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否則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地上房屋如有戶籍遷出、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等情事,而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不符時,請於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補稅裁罰。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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