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建設公司搭建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均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籍課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稅捐單位實地會勘後,依照各建設公司樣品屋或接待中心的面積、構造、總層數等,評定其房屋現值;在當年度建造完成者,當年度須按月比率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並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新、增建房屋應於建造完成後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以免受罰。倘拆除亦須於30日內申報,經稅捐單位派員現場勘查屬實,即予停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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