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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義務人如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或繳納確有困難者,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執行稅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車輛所有人因為欠繳使用牌照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經行政執行署核准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者,於分期繳納期間內使用交通工具,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該處提醒義務人,凡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欠稅案件,請依核准分繳日期按期繳納;若不按期繳納,行政執行署得予以廢止,所餘未完納之欠稅則需一次完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800-726969;岡山分處:0800-005506;旗山分處:0800-761002,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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