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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地上建物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非供自用住宅使用,且有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樓層,於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依照以往財政部規定,其增建樓層部分需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才准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常有納稅人質疑其增建樓層已經設立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為何還須花費至少4,800元規費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耗時費事且增加負擔。高雄市政府責令稅捐處基於愛民、同理心之立場,於108年6月主動向財政部建議以「房屋稅籍資料」取代「建物測量成果圖」,以節省納稅人往返地政機關申請文件之時間與費用;近已獲財政部同意並發布109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1號令規定:「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房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面積或層數為準」,澈底為納稅人創造小確幸,節省每案至少數仟元至逾萬元之規費負擔。

市稅處李瓊慧處長補充說明表示,稅捐機關不再只是單向從事稅捐稽徵工作而已,亦會雙向接納及傾聽納稅人意見,且秉持同理心與時俱進地檢視相關法規,讓納稅人在合理、合時宜之規範下,心甘情願地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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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自家門前的法定空地無償提供公共通行使用,向稅捐處提出免稅申請,為何都沒有獲得核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不用課徵地價稅。但該道路若屬建造房屋之法定空地,就不能免徵地價稅。一般在興建房屋時,因建築相關法令之規定,都必須預留法定空地,所以建商為了讓建物使用空間最大,往往將這些法定空地留供防火巷或巷道使用。而此類防火巷或巷道用地雖然確實無償提供公共使用,但因屬於法定空地,仍然不符合減免地價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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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張君詢問,他與兄弟姊妹公同共有土地,想要申請分別開立稅單由各共有人按自己應有權利部分繳納地價稅,要如何辦理?

該處說明,公同共有土地如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就可以按公同共有人約定的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如僅由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且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查明屬實者,就可以按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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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眾電話詢問:8月底前剛拍定1筆土地,法院已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離8月底沒幾天了,是不是可以等到9月1日以後再登記,就不用繳納今年的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係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但因法院拍賣土地,如拍定人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8月31日以前者,該年度地價稅應向拍定人徵收,並不以是否在地政辦妥產權登記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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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為(一)土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二)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三)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符合以上要件並依規定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否則一般用地稅率為10‰至55‰累進稅率,稅負相差至少4倍以上。

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之要件為(一)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二) 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符合以上要件並依規定申請方可按各縣市明定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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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鎮區陳先生詢問:最近新買的一棟透天厝,1樓已經簽約出租給服飾店做生意,其他樓層給自己家人居住使用,這樣他今年的地價稅會有什麼影響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將自己的透天厝房屋做營業使用,若僅部分樓層做營業使用,其餘樓層仍做住家使用,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可依其房屋住家用面積的比例來分算適用自用住用地稅率的土地面積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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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君詢問,他今年2月新購買房屋,不知今年要繳多少地價稅及房屋稅,是否與原屋主比例分攤稅金?

該處說明,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並不是按月計算稅額,訂有納稅義務基準日,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故王君在8月31日如為地政機關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在今年11月地價稅開徵時,就須繳納今年新買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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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109)年辦理重新規定地價,高雄市經重新規定地價後之累進起點地價為377.4萬元,地價稅係採歸戶累進課徵,除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千分之6、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10等特別稅率外,一般用地應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高雄市所有應稅土地地價總額適用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377.4萬元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10課徵,每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者,增加一個稅率級距,總共分為6個級距,最高級距之稅率為千分之55。

市稅處提醒民,您的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或減免地價稅相關規定者,即不須按累進稅率課稅,但應在109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當年度才可適用;另為便利起見,請民眾多加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https://net.tax.nat.gov.tw,提出各項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申請,免除奔波往返,且全天24小時均可申請,非常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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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公益出租人嗎?屋主將房子出租給無自有住宅且可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之中低所得家庭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或符合內政部新辦單身及婚育方案者,屋主就會被認定是「公益出租人」。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給租金補貼戶,高雄市政府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規定公益出租人須於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當年期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追溯適用地價稅最低稅率千分之二;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當年期適用。而為維護公益出租人享有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權益,該處已寄發輔導申請書及通知書給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者,請收到通知之民眾,檢具租賃契約書等文件,儘速向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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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詢問因使用祭祀公業土地可否申請代繳地價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使用人申請代繳地價稅,經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准代繳,日後該筆地價稅未依規定按時繳納,每逾2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如果超過30天仍未繳納,除加徵應納稅額15%的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使用人申請代繳地價稅,即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若逾滯納期間仍未繳納,是會對使用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切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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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貼近不動產市場脈動及落實賦稅公平,依規定每2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今(109)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累進起點地價為377.4萬元,較107年累進起點地價365.9萬元略高。

市稅處李瓊慧處長表示,一般土地地價稅係採累進稅率,按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分為6個稅率級距,每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增加一個級距,各級距稅率分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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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內區劉小姐詢問,她所持有的公同共有土地,因未設有管理人,已申請分單繳納自己潛在應有部分的地價稅,卻因其他共有人未繳,為何自己也會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扣款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此規定及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向公同共有人(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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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所有房屋留設之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是否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日後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即非屬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若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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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為何他在高雄有2筆土地卻只收到1張地價稅繳款書,稅捐單位是否有遺漏?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核課,採全縣(市)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謂「總歸戶制」係指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土地合併計算總地價,再按其所適用稅率核課地價稅,故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所擁有的土地不論筆數多少,都只會收到1張地價稅繳款書。

該處進一步說明,108年地價稅已經開徵,在開徵期間有不少民眾誤以為擁有岡山區及橋頭區2筆土地,就應該會有2張稅單,致有重複向所轄分處申請補發並重複繳納稅款之情形。因此,提醒民眾在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請先查閱右上方課稅土地清單之土地地段地號、筆數等資料,如經核對與所持有之應稅土地相符,即為該納稅義務人持有在同一縣(市)內土地之應納地價稅款,毋須再申請補發,以免重複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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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洽詢:「尚未搭蓋建築物之建地,可否申請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

該處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第1項所稱「騎樓走廊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應以基地上有建築改良物為前提,才有減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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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方小姐詢問,她沒有房屋權狀,該房屋坐落土地想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應如何申辦?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現方君持有房屋是無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如為77年4月29日前建造完成之老舊房屋,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來申辦;若為上述日期之後才建築完成房屋,則以地政機關所核發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證明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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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如實際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所謂法定空地係建築基地於建築使用時,應保留一定比例面積的空地,主要目的是為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並有助景觀視野及消防等功能;原本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法定空地縱供公眾通行,仍應課徵地價稅;但是財政部近日發布令釋,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經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且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不屬於上開規定之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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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君詢問土地為其所有,房子登記於大兒子名下,現二兒子居住並設立戶籍,二個兒子均已成年,不知能否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該處說明,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外,尚須具備地上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經核定後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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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夫妻兩人婚前各自擁有1間房子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也一直由兩人分別在這2間房子設籍,地價稅是否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該處說明,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按10‰累進課徵至55‰,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按2‰課徵且不累進,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金至少差四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優惠性質,因此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如果夫妻婚後各自擁有的1間房子仍想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則可將任一方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成年直系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等)設籍於任一處,那麼兩處皆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没符合之直系親屬設籍,可共同擇定地價較高之一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地價較低一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樣可節省較多的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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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誤認為,持有同一基地坐落之房屋、土地,若房屋已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土地也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未及時向所屬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等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是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額最少相差四倍,白白喪失節稅權益。

該處說明,房屋稅的住家用房屋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核定要件不同,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稅依據,而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除須具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建物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等條件外,尚有面積及一處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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