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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為(一)土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二)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三)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符合以上要件並依規定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否則一般用地稅率為10‰至55‰累進稅率,稅負相差至少4倍以上。

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之要件為(一)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二) 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符合以上要件並依規定申請方可按各縣市明定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特別提醒,為維護您的權益,地價稅如符合自用住用宅用地要件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始能自當年度開始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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